請假與收退費規定

一、費用繳交方式:

 每月25日發放下個月之月費收費袋,並於次月5日前完成繳納。

二、請假、退費辦法

依臺中市幼兒園收費退費辦法辦理(民國101年12月19日府授法規字第1010226271號令

 (一) 月費請假退費說明:

1.幼兒申請病假日數連續七日(含例假日)以上、幼兒申請事假於事前辦妥請假手續且請假日數連續十日(含例假日)以上,應退還請假期間之點心費、午餐費及交通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  

2.因法定傳染病或流行病流行性疫情或天災等強制停課連續五日(含例假日)以上,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、午餐費及交通費,其餘項目不予退費。

3.國定假日、農曆春節等連續假期七日(含例假日)以上,應退還停課期間之點心費、午餐費及交通費,並採事前扣除方式辦理,須辦理補課之彈性放假日不予退費。

(二)幼兒因故無法就讀而離園者,幼兒園應依下列規定辦理學費、雜費退費

1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前即無法就讀者,全數退還。但於教保服務起始日前三十日內始提出無法就讀者,私立幼兒園得扣除行政作業費最高不超過新臺幣一千元。

2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未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離園者,退還二分之一費用。

3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一未逾三分之二離園者,退還三分之一費用。

4.學期教保服務起始日後,逾學期教保服務總日數三分之二離園者,不予退費。